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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应知应会丨第五期:办理登记过程中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福建生态环境 福建生态环境 2024-06-2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月1日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1号),要求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为加强该办法宣贯,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编制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应知应会,希望进一步规范企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导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办理登记过程中如何保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材料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且要求信息保护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文件。对已提出的信息保护要求,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回。


 保护期限自首次登记或备案之日起不超过5年。登记申请人可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要求,申请物质标识信息延期公开,最长延期不超过5年。

来源: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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